让“老赖”坐飞机回震区救亲 凸显执法柔情

时间 • 2025-12-04 16:33:41
飞机
老家
执行
限制
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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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人何勇

地震受灾着急回家自救,但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飞机,困境之中,刘某在长宁县法院的帮助下获得绿色通道,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解除其限制后,回到了四川长宁的家中。(点击查看相关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眼下正值“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决战阶段。在这个背景下,在长宁地震发生之时,长宁县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欠债不还的“老赖”“网开一面”,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暂时解除对“老赖”的高消费限制,允许其乘坐飞机快速回到震区老家长宁县救助、照顾亲人。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这种开辟“绿色通道”,方便“老赖”及时回震区老家救亲的做法,不但没有伤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严肃,反而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释放出了法律温情、人性热度,是难得的雪中送炭之举。

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并非绝对的冰冷,而是具有温情的一面。英国哲学家、思想家培根也曾说过,“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对人。”在地震发生之际,家人遭遇巨大痛苦之时,乘坐飞机以最快速度赶回震区老家救亲,这显然属于一种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而不是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法院准许“老赖”乘坐飞机赶回震区老家救亲,没有违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政策规定。因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不是“一刀切”禁止和限制被执行人所有高消费行为,关键要考虑是否属于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再者,法院为震区居民开辟“绿色通道”,允许“老赖”乘坐飞机赶回震区老家救亲,这并不会影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政策规定,也不会妨碍对“老赖”的处罚。因为乘坐飞机赶回震区老家救亲,这属于概率非常低的偶发性的特殊情况,千年遇不到一次。一旦“老赖”忙完在震区老家救亲事务,将继续进入“老赖”名单,仍然要被限制高消费行为,除非他本人执行法院判决。

总而言之,法律有温度,司法有温情,执法有柔情,更能树立司法威信和尊严,能更好地立信于民、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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