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朋友野外游泳溺亡,家属索赔118万余元!法院:驳回赔偿诉求

时间 • 2025-08-19 0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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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热,为了避暑纳凉,许多人选择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等地“野泳”,然而野外游泳往往隐藏较大风险。江西赣州定南县一男子苗某邀约朋友游泳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要求同行友人赔偿118万余元。

近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野泳溺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苗某溺水身亡主观上过于自信存在过失,同行者杨某、龚某已尽救助义务,驳回其家属赔偿诉求。苗某家属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2024年7月,因天气炎热,苗某邀约杨某、龚某前往当地一水库游泳消暑。到达水库后,苗某未做任何热身运动,也未穿戴任何泳具,独自率先跳入水中,朝着水库中央游去。

不久后,水库中央传来苗某的求救信号。杨某立即戴上游泳圈下水,朝着苗某的方向游去实施救援。龚某一边向现场其他人高声呼救,一边拿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但最终救助未能成功,苗某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苗某家属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龚某及其配偶四人赔偿118万余元。

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此次前往水库游泳是苗某邀约。苗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对事物的基本判断力和自身保护能力,应当知晓水库并非专业游泳场所,存在较高危险性。但其无视水库边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未穿戴泳具或救生设备的情况下,甘冒风险独自下水游泳,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行人员杨某、龚某在接到苗某求救信号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虽最终未能成功救助,但二人并无明显过错。苗某不幸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故,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此外,杨某、龚某自愿向苗某家属支付3万元补助款,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宣判后,苗某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