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我更希望郭刚堂对儿子养父母不原谅

时间 • 2025-11-19 23:33:27
收买
儿童
儿子
父母

宽容,应该踩在法律底线上,否则,就是对被伤害者的不公平甚至再伤害。

骑着摩托车,50余万公里漫长路,皇天不负有心人,郭刚堂寻子24年终获结果。认亲现场,郭刚堂一声声“儿子”含泪呼唤,让为人父母者看了,焉得不动容。

↑图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儿子找到了,当初拐卖儿子的恶人也伏法了,而购买并养育了儿子的那对养父母,则偷来了24年的膝下承欢并将继续享受下去,因为郭刚堂儿子已表示,他想留在养父母身边并照顾他们。要如何面对孩子的养父母,郭刚堂表示,就当是一门亲戚,这样去走动。

真是忍字头上一把刀啊,要对儿子多深的爱,才能这样委屈自己?“一笑泯恩仇”读来轻松,但仔细体会,尽是父爱如山的沉甸甸。

这成了一些网友心头的一根刺。不少网友说这是一个最痛苦的决定。但,痛苦之外,还应该问一句,这是不是一个对的决定?

有一句话叫,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被拐儿童的,也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恶人”,他们的收买行为,或许是出于不能生养的个人痛点,或许是迫于“重男轻女”的压力,而他们在收买孩子后,或许也并没有加以虐待,甚至客观上使孩子免于更悲惨的境遇。而且,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是一种对向关系,并不能武断地断定谁就是谁的动因。但无论怎样,拐卖拐卖,收买就是拐卖这个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可以肯定的是,有了罔顾人伦的买,客观上更加刺激了丧尽天良的拐。

遗憾的是,拐卖儿童虽然是人们最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国家对此的打击力度也相当大,近年来更是不断加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收买被拐儿童者,并未得到相应惩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41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正,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赢得一片叫好之声。

提高对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威慑。但几年过去,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买方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仍鲜少听闻。比如保姆何小平拐走雇主儿子,其后26年一直当亲生儿子养,直到26年后自己主动将真相揭开。这个案件轰动一时,但时至今日,仍未有何小平受到处罚的相关消息见于报端。

近年来,“买卖同罪”的呼声渐高。有观点认为,买卖同罪的主张顺应了生活基础和价值观念的时代变迁,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拐卖儿童犯罪的经济动因。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贩卖和收买儿童在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差别。“买卖同罪”忽视这个差别,片面强调刑罚目的,不宜提倡。

早在几百年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说过,“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包括对“买卖同罪”的主张,的确应该慎之又慎。

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鼓励原生父母对养父母启动民事追责,以此加重收买被拐儿童的犯罪成本。但事实上,这样的追责几乎没有,甚至有很多亲生父母从心底里感谢养父母对孩子的养育之恩,即使心存不甘,也因为怜恤夹在中间的孩子,顾虑孩子的感受,而放弃对养父母的追责。相反,倒是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一方可能多有委屈,认为自己给了孩子安身之所,自己辛苦养大了孩子,还付出了金钱和感情,到头来却“人财两空”。事实上,也有一些声音认为收养的家庭很可怜。但是,他们的亲情不是抢夺别人而来的吗?他们人生的一时圆满不是建立在他人的终身缺失之上吗?他们不是制造伤害的重要参与者吗?

回过头来再说郭刚堂。

郭刚堂的儿子选择继续留在养父母身边,这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他对亲情的认知以及价值观的形成,养父母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不能抵消这对养父母对其亲生父母的伤害,如果明知这个孩子是被拐儿童仍然收买,那么他们就对孩子犯了罪,对郭刚堂夫妻犯了罪,对整个社会犯了罪。他们对孩子的恩情再大,都很难与他们曾犯下的罪过相抵。

面对儿子融入其他家庭24年的事实,郭刚堂有他的无奈,他的无力。作为被拐儿童的父亲,他选择了原谅,相对于人性中的丑恶,他以一个大写的“善”字,让人看到这世上有光。但作为设立了天涯寻亲网,并身兼天涯寻亲志愿者协会会长的郭刚堂,也希望他不轻言原谅,他还要领着那么多人寻子、寻公道呢。寻子的路上他曾经一往无前,寻公道的路上何不再率先趟一趟呢?

宽容,应该踩在法律底线上,否则,就是对被伤害者的不公平甚至再伤害。所以,我更希望郭刚堂对儿子养父母不原谅。

作者刘琴

编辑赵瑜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