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险业首发“骗保”典型案例:骗保1.1万元坐牢一整年

时间 • 2025-11-29 21:28:45
欺诈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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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份传递“爱意”的行业,它的出现给不少家庭减少了伤痛、带来了经济上的支援。但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心怀不轨的人妄图通过制造机会、钻空子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他们铤而走险,以虚构保险事故或采用“偷梁换柱”之计进行骗保。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最终会严惩这种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9月13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了四川保险业反欺诈典型案例发布会,这是我省首次以行业名义发布保险反欺诈典型案例。会上,来自省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和中华保险的相关人士介绍了省内保险行业反欺诈工作的进展,并发布了5起被判决的反欺诈典型案例。

骗保成高发态势

车险领域最为突出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莺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其中以车险领域最为突出。为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省保险业和公安部门在省级层面联合成立了“四川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在各市州成立了“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共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体系日臻完善。在风险防控方面,初步形成了风险案件业内排查、普通案件线索由保险公司自行移送,重大案件线索由反欺诈中心或反欺诈工作站集中移送的工作机制。在专项行动方面,四川保险业连续两年在原保监会稽查局和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部署的打击保险欺诈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中取得积极成效。

数据显示,2017年四川省保险行业线索移送数量和立案数在全国均排名前5位,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保险欺诈线索2303条,公安机关立案或受理48件,涉案金额1857.47万元;破案件数6起,抓获16名犯罪分子,挽回损失106.79万元;保险业自行挽回损失4871.80万元。截至目前,在专项行动中,全行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保险欺诈线索709条,公安机关立案6起,涉案金额136.34万元;全行业自行挽回损失3319.34万元。

发布5起典型案例

骗保1万元坐牢一整年

在此次四川保险业首次发布的5个反欺诈典型案例中,车险领域的欺诈案件呈现数量大、金额小、集团化等特点。陈莺表示,由于其金额小且经常发生,大家似乎司空见惯,不易引起重视,警惕和戒备心理有所放松。

记者留意到,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仅骗保1.1万元,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有伤者参与骗保,原本是车祸受害人最终也被判刑的;有酒驾调包合谋骗取保险金被判刑的;有发生事故后投保骗保的;还有以二手豪车团伙骗保的。

对此,陈莺表示,发布四川保险业反欺诈典型案例的举动意在帮助大家厘清认识的模糊地带,认清保险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仅自身抵制保险欺诈行为,发现欺诈线索可以向保险机构举报,若一经查实,保险机构将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良好氛围。

保险法规定:

骗保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将判刑或拘役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保险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其中,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都商报记者田园

编辑官莉